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盐城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和《盐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盐财政【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盐城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总局、省、市国家、一、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级培训和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再培训的专项资金。本专项资金是盐城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组成部分,由市体育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总局、省、市国家、一、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级培训和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再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要求和标准参照《盐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实施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盐城市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由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和承接项目的县(市、区)分别组织开展实施
第七条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在预算下达后,按照财务规定,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部分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
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
(七)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采购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与采购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施采购的项目,由市体育局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培训服务提供的时间、项目、服务要求、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培训专项资金在预算下达后,根据局党委会或办公会审定的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培训。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在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十三条群众体育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整体管理,指导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三)制定本处开展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
(四)编制支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绩效目标,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承接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培训的筹备、组织
工作,确保培训安全、顺利,达到预期效果;
(二)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执行管理,规范使用专
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专项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配合体育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交上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
(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资料和财务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市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群众体育处明确具体培训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涉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预算下达后,依法实施采购,签订采购合同,按合同进度支付款项。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七条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形,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12号)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承接主体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