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体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06-02 00:00 [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市直体育系统财务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接受局财务结算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单位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政策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单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五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一上),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二上),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


    第七条  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有偿使有收入)。
    (二)事业收入,即各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体育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各直属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八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体育竞赛收入,即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和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门票、提供服务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体育公共设施服务收入,即各直属事业单位依托体育场地及附属设施提供体育比赛、健身休闲、健身指导、技能培训、运动康复、体质测试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体育技术服务收入,即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各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经营服务收入,即各直属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其他经营收入,即各直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取得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二)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流失。
    (三)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


    第十一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财政补助支出(事业支出),即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下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二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分清性质和类型,按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对下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列支渠道列支和归集。
    第十三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津补贴政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交通补贴、伙食补贴、擅自发放奖金、严禁以电话费、劳务费、评审费、加班费等名目发放补贴。严禁应由局机关支付的费用转移至各直属事业单位、体育社团支付。
    第十四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个项目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专项报告项目绩效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核算对象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即每次重大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本次活动的所有帐目,一个月后不再结算。
    第十六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取得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一个月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发放给职工、学生的工资福利、各项补助支出,使用银行卡或一卡通,如执行银行卡或一卡通业务确有困难的,由受领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签,非本单位职工须提供受领本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等费用,除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都必须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发票。
    第二十一条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第五章   资金、资产管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银行、现金帐目,逐笔记载银行、现金收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不准坐支现金。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统一管理。建立定期清查、确认机制,防止单位资金被挪用和违规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一)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对账龄在1年以上的往来款项进行专门陈述,说明形成的时间和原因,交代催收催缴及其落实情况,提出对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二)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确需进行核销处理的,应由相关责任人递交申请坏帐核销的书面报告,经单位财务核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员,建立资产明细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局机关固定资产购置、转让、报废、处理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同意,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各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转让、报废、处理必须报局审批,然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归口管理、统一核算原则。建立严密的使用部门、归口部门、财务部门“三对口”的管理控制体系,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报废进行核算。使用部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维护保养”,把固定资产责任落实到使用人。     
    (三)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每年年终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设备配备标准和报废年限,不得提前报废更新设备,办公家具更新年限不低于15年、电脑不低于5年、打印机和复印机不低于6年。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实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消耗性物品两类。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赞助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服装、器材、食品、饮料等消耗性物品,按照实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物资台账,严格出入库管理。
    第三十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捐赠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局机关对外捐赠资产的,应先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同意捐赠后方可对外捐增。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应先报局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经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但资产已交付使用的,应先结转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报告出来后,调整固定资产入帐价值。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及其他资产,单位应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出租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应的电子材料。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资产承租人,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招租,确定出租价格。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公开竞价的,应委托有资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操作,接受市财政部门监督。房屋以外其他资产出租的公开竞价活动主要由单位自行组织。
    第三十七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须报经国资部门同意。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房屋租金收入应按实入帐,严禁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福利,更不得直接用租金收入抵销招待费、健身费等支出。
    第四十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训练、教学及主营用房不得提供给本单位职工个人居住。

第六章  负债管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体育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种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章  账务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报销费用必须由经办人按费用报销单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经办人为多人,由一个人报销的,所有人员必须在相关票据背面签字备注。
    第四十四条  经费报销人员持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票据及原始凭证签字后再由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第四十五条 局机关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的物品、公共服务采购等,须填制用款申请单,经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相应程序。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局机关支出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的报局长办公会研究;30万元以上的报局党委会研究。各直属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报批程序,并报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原纳入结算中心结算的各直属事业单位,实行月度预算备案制,所有开支费用必须在年度财政预算范围内。预算须经分管本单位的局领导审批。每月25日至31日向局办公室报送下月的收支预算。
    第四十八条 出纳会计根据审批后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报销账务,当日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一事一单,当日同性质的会计业务可以合并编制,每月将记账凭证送总账会计审核。
    第四十九条 总帐会计对各类票据及原始凭证进行稽核,稽核后交由领导审批。报销的凭证需具备经手人、审核人、批报人三项内容。
    第五十条 总账会计按照《会计准则及规定》的要求,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总帐明细账。月度结束后10日内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报局办公室,月末15日内应把会计凭证整理成册。
    第五十一条  由局直接实施的基建工程审批程序:
    首先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出(第一次付款应附合同原件),项目筹建处负责造价控制人员协同监理、审计、编标单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超付后,由项目筹建处集体研究,向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由项目筹建处安排专人按照会办精神,填写工程资金申报表(所需资料附在申报单后),经筹建处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和局办公室审核,由局分管基建领导、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资金申报表批准同意后通知施工单位开票,发票由经办人签字,项目筹建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局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工程资金申报单和发票经审批后,转由财务室负责转账。
    第五十二条  原未纳入结算中心核算的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仍按原操作程序执行。


第八章   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五十三条  物资是指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一)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人员不得兼任保管,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出入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物资出库单必需由经办人员、保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物资方可出库。
    (二)建立物资明细账,并对物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三)对物资先到发票后到的情况,财务部门应先根据对方提供的“调拨单”或“出库单”暂估入账,发票收到后再进行调整。
    (四)要严格执行岗位不相容原则,管账不管物、管物不管帐。
    第五十四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必需纳入当年预算。未纳入当年预算的,原则上不得采购。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进行物资采购前应先报政府采购处审批,根据政府采购处的批复进行分散或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处未下达批复前,不得进行采购。
    第五十六条  局机关分散采购一般由监察室、结算中心、采购部门共同参与市场询价后进行采购,询价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原则上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第五十七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1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由本单位进行市场询价采购。超过1万元的(含1万元)分散采购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五十八条 物资验收入库后,需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应及时录入。

第九章 合同报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初稿均需单位律师审核,根据律师意见完善合同文本后再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合同需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并由分管局领导确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所有合同签订后都必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财务印章使用


    第六十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银行印鉴章严禁同时由一人保管。
    第六十一条  不得在空白纸张或空白凭证上加盖银行印鉴章。

第十一章  财务检查


    第六十二条  建立局财务工作内审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由监察室汇总向局领导专题汇报。
    第六十三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局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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